1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》正式施行,填補了我國能源領域長期缺少基礎法律的空白。作為能源領域的基礎性、統領性法律,能源法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等其他能源單行法之間是上位法與下位法、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。二者有效配合才能實現能源體系整體的良性循環。
3月31日,國家能源局明確了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任務之一是加快電力法修訂,以便更好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。修訂電力法應重點解決兩個問題。
一是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,重構電力市場機制。現有的電力市場機制已運行數十年,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固定的行政制度體系。因此,修訂電力法必須確立統一的市場法律地位,打破省間壁壘,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力市場體系,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;完善價格形成機制,從法律層面明確“放開兩頭、管住中間”的總體架構,建立由市場決定的電能價格、輔助服務價格和容量價格機制,并建立上下游價格的傳導機制;規范市場主體行為,清晰界定發電企業、電網企業、售電公司、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的權利、義務和行為準則,維護公平競爭。
二是為綠色電力發展提供制度化保障。目前,我國已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與綠色電力證書(綠證)交易制度相結合的政策與市場協同激勵機制。電力法的修訂應將這一組合機制正式納入法律框架,并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法律強制性,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上升為法律義務,明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,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、消費的唯一憑證,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并予以監管。
除了對電力法開展實質性修訂外,還需要針對新型電力系統的新特征,構建一套更具專項性、更為精細化的法律框架,解決傳統法律體系無法覆蓋的新問題。
國家能源局發布的《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》明確指出,新型經營主體是指具備電力、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。但在電力法中,新型經營主體的法律地位依然模糊。因此,專項法律框架必須在法律中清晰界定產消者、虛擬電廠、負荷聚合商、獨立儲能電站等新主體的法律定義、權利及義務,并針對其聚合、虛擬、雙向互動的特點,設立不同于傳統發電企業的注冊、準入、技術標準及計量結算和退出機制。
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波動性和間歇性,對電力系統資源調配的靈活性提出了較高要求,應在專項法律框架下建立一套完整的靈活性資源補償機制,例如創設專門的交易品種,通過法律層面的鼓勵和規范容量市場、輔助服務市場的建設,讓靈活性資源能夠作為商品被交易。
新型電力系統與數字技術深度融合,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使電網面臨一定的網絡安全風險,必須建立貫穿全鏈條的數字化與安全協同法律機制。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專項法律時,應要求所有涉網設備、控制系統和信息平臺的設計、建設和運營符合國家網絡安全標準,同時明確電網企業、發電企業、設備供應商、用戶等各方的網絡安全責任和數據隱私保護義務。
能源法的出臺是我國能源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。當前需以能源法及國家能源戰略為指引,構建支撐“雙碳”目標的現代電力法律體系。